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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,主要通过政府提供的教育机会,与家庭、天斌等提供的教
育机会是根本不同的。家庭、天赋等所提供的教育机会。皆属私人权
利,是教育机会享有者的个人权利。社会、政府提供的教育机会,则
属于公共权利.是全社会人人均应享有的人权和幸福,根据基本权
利、人权应该完全平等的原则,政府所提供的竞争非基本权利的教育
机会,也就应该为人人完全平等地享有:平等享有社会所提供的发展
自己潜能的受教育机会、社会所提供的取得高"考分"的机会以及社
会所提供的竞争接受较高层次教育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。因此,哈
耶克直截了当地说:"欲使所有的人都始于同样的机会,这既不可能
也不可欲。"②但是,"正义或公平确实要求,人们生活中由政府决定
的那些状况,应该平等地提供给所有的人享有"③。
然而.罗尔斯出于对在教育机会分配中处于优势地位者一种本
能的防范而提出"没有一个人应得,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
优势……这看来是我们所考虑的判断中的一个确定之点"④。罗尔
斯提出对不利的人进行补偿无疑是正确的。因为,幸运者利用较多
教育机会去发展自己潜能,获取高"考分",却必定较多地使用与教
育机会较少者共享的教育资源,因而应该补偿给教育机会较少者以
相应的权利。但罗尔斯观点的前提是错误的,因为对出身、天从这种..